Online Application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梧州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梧院国交〔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9-06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加强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梧州市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接待国(境)外来宾应坚持有利于学校对外开放、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应根据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科学制计划,合理统筹安排,规范邀请程序。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出邀请或承诺。

第四条 接待计划应明确国(境)外来宾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须控制在单位或项目年度国(境)外来宾接待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对外交流合作需要,统筹安排国(境)外来宾接待工作,重要接待计划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经审核批准后,各单位对外发出邀请时应坚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原则,切合对外交流活动主题、性质和规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加强国(境)宾接待费的预算管理每年根据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外宾接待经费预算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连同国内接待费一并报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专项经费(如课题、平台经费)应根据邀请国(境)外来宾的需要列明外宾接待经费预算。

第八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校内接待单位实际邀请人数接待

第九条 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二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境)外来宾日常伙食费招待应当注重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安排自助餐。

(二)国(境)外来宾日常伙食费(含茶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

第十三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国(境)外来宾尽可能安排在校内,校内条件不具备的,可根据需要安排在就近涉外宾馆、酒店,特殊情况报须经学校批准。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二)国(境)外来宾宴请费(含茶水、饮料)标准:宴请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的宴会,每人每次350元宴请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的宴会,每人每次260元。

(三)国(境)外来宾在校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宴请的,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并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第十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国(境)外来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副部长级以上人员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尽量安排商务车、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国(境)外来宾出行应尽量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国(境)外来宾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与符合资质、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或旅行社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节约从俭,实物礼品应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对外赠礼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不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35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厅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18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学校的国(境)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有必要赠礼的,按照适当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国(境)外来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国(境)外来宾自理。

第五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学校举办的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安排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校外或外埠访问期间,中方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参照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或邀请单位负担。确需与国(境)外来宾用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六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国(境)外来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学校邀请的国(境)外来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以学校名义邀请来校讲学或合作研究的外宾由学校负担。根据对方要求,各单位报请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境外来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国(境)外来宾确需到校外或外埠访问的,应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按级次明确划分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国(境)外来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接受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国(境)外来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国(境)外来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部门邀请的外宾团组赴我校访问时,执行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话:0774-5827979

邮箱:exchangeofficeez@163.com

地址: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版权所有©梧州学院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