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师生员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梧州学院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和合同制聘用的全职人员。
(二)在我校挂职的各级在职人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驻我校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在我校就读的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需要,自费赴国(境)外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在职及离退休地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地厅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办理审批,由个人提出申请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签报校党委审批后呈送自治区党委审批。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学校保密办公室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定居需经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审批,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非地厅级领导干部离退教职工及非脱密期内离退休教职工,无需在我校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均须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教职工、学生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经审批后,由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由本人到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条 证件的管理:经批准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须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须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保管。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使用情况等。
除办理因私出国(境)签证(注)外,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个人持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证件使用完毕应及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保管。拒不上交证件或不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教职工、学生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行妥善保管。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程序:
(一)行前教育。因私出国(境)的师生员工须在离校出国(境)前两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出国(境)具体时间。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因私出国(境)师生员工的行前教育工作。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党委(校长)办公室处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须做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前由校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二)提交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师生员工,应在出国(境)前7个工作日内在梧州学院统一信息门户填写“教师因私出国(境)”“学生因私出国(境)”或“学生集体出国(境)”审批单,并附上行前教育证明。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根据出国(境)事由,教职工、学生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进修、合作研究者需提供与梧州学院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2.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需提供具有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书;
4.其他需出示的材料。
(四)审批流转
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逐级审批。经二级单位审批后,教职工报人事处,学生报学工处签署意见;若为党员师生,须同时报组织部会签。上述流程完成后,转国际交流处会签,最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申请人须在获得全部环节的最终审批后,方可出国(境)。以上步骤涉及审批节点如下:
1.所在二级单位;
2.人事处(教职工);
3.学工处(学生);
4.组织部(党员师生);
5.国际交流处;
6.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签署此项意见);
7.分管国交、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无需此项意见);
8.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签署此项意见);
9.学校党委书记(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签署此项意见)。
其中,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审签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前,校党委组织部审签中层领导及科级干部人员前,均应征求校纪委办意见。
(五)回国(抵境)后回访
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单位,应在所有因私出国(境)的师生员工回国(抵境)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回访。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从国(境)外返回后30日内,须按照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在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当次有效。师生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一事一批,按次审批。教职工非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须按学校考勤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第八条 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签证或签注申请。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持审批结果到校党委组织部、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持审批结果到党委(校长)办公室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获得签证(注)后,若不立即出国(境)的,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国(境)前10日内再持审批结果到校党委组织部、党委(校长)办公室领取。
第九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学生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被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对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教职工、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凡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不得在单位报销所需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违规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请假。本办法审批只适用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请假,不适用其他离梧请假。教职工、学生出国(境)前须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将出国〔境〕时间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学生将出国〔境〕时间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和学工处)。未经批准,师生员工不得随意更改出国(境)天数、不得逾期滞留。未办理请假手续和逾期不归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请假、销假由人事处办理及解释。
学生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或实习实践项目外的因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日。非假期期间出国(境)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的,应申请休学。学生擅自出国(境)、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境)计划以及返校后未按时销假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根据违规情节和性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工处(部)负责协调各二级学院做好出国(境)学生审核审批备案、思想教育、在国(境)外期间的跟踪管理服务和返校后的回访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参照《梧州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回校报到。教职工回国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所在二级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学生回国后,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学工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有重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长期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按《梧州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学工处(部)、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梧院办发〔2014〕27号《梧州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