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ne Application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梧州学院师生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梧院国交〔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9-06 浏览量:


为规范学师生员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梧州学院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和合同制聘用的全职人员。

)在我校挂职的各级在职人员、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驻我校合同期内工作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我校就读的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因个人需要,自费赴国(境)外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在职及离退休地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地厅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办理审批,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校党委组织部审签报校党委审批后呈送自治区党委审批。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须学校保密办公室出具出国(境)审查意见。

在职教职工出国(境)定居需经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审批,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非地厅级领导干部离退教职工及非脱密期内离退休教职工无需在我校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均须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教职工、学生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直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经审批后,由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由本人到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条 证件的管理:经批准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须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须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保管。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使用情况等。

除办理因私出国(境)签证(注)外,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个人持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证件使用完毕应及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保管。拒不上交证件或不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教职工、学生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行妥善保管。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程序

(一)行前教育。因私出国(境)的师生员工须在离校出国(境)前两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出国(境)具体时间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因私出国(境)师生员工的行前教育工作。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党委(校长)办公室处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须做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前由校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二)提交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师生员工,应在出国(境)前7个工作日内在梧州学院统一信息门户填写“教师因私出国(境)”“学生因私出国(境)”或“学生集体出国(境)”审批单并附上行前教育证明。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根据出国(境)事由,教职工、学生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进修、合作研究者需提供与梧州学院签订的相关协议书

2.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需提供具有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书

4.其他需出示的材料。

四)审批流转

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逐级审批。经二级单位审批后,教职工报人事处,学生报学工处签署意见;若为党员师生,须同时报组织部会签。上述流程完成后,转国际交流处会签,最后报校领导审批。

申请人须在获得全部环节的最终审批后,方可出国(境)。以上步骤涉及审批节点如下:

1.所在二级单位

2.人事处(教职工);

3.学工处(学生);

4.组织部(党员师生

5.国际交流处

6.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签署此项意见)

7.分管国交、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此项意见)

8.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签署此项意见)

9.学校党委书记(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组织员、处级职员>,需签署此项意见)

其中,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审签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前,校党委组织部审签中层领导及科级干部人员前应征求校纪委办意见。

(五)回国(抵境)后回访

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单位应在所有因私出国(境)的师生员工回国(抵境)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回访。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从国(境)外返回后30日内,须按照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在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当次有效。师生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一事一批,按次审批。教职工非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须按学校考勤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对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第八条 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签证或签注申请。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持审批结果到校党委组织部、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持审批结果到党委(校长)办公室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及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获得签证(注)后,若不立即出国(境)的,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国(境)前10日内再持审批结果到校党委组织部、党委(校长)办公室领取。

第九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学生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被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对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教职工、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凡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不得在单位报销所需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违规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请假。本办法审批只适用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请假,不适用其他离梧请假。教职工、学生出国(境)前须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将出国〔境〕时间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学生将出国〔境〕时间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和学工处)。未经批准,师生员工不得随意更改出国(境)天数、不得逾期滞留。未办理请假手续和逾期不归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请假、销假由人事处办理及解释。

学生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或实习实践项目外的因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日。非假期期间出国(境)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的,应申请休学。学生擅自出国(境)、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境)计划以及返校后未按时销假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根据违规情节和性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工处(部)负责协调各二级学院做好出国(境)学生审核审批备案、思想教育、在国(境)外期间的跟踪管理服务和返校后的回访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项目的,参照《梧州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回校报到。教职工回国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所在二级单位、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学生回国后,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学工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有重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长期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按《梧州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学工处(部)、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梧院办发〔2014〕27号《梧州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话:0774-5827979

邮箱:exchangeofficeez@163.com

地址: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版权所有©梧州学院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