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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招收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梧院国交〔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9-06 浏览量:


为规范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工作,根据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办公室、公安厅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桂教规范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国际学生国籍应符合教育部教外函〔202012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当尊重中国的风俗习俗,理解中国的社会制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类别和招生专业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自主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学校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年度招生简章。

第四条 学校接受国际学生自费来华学习,是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的接受培养单位。

第五条 学校面向国际学生开展本科生教育,开展语言文化预科生和进修生等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年龄须分别在18-30周岁和18-40周岁之间,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有完成学业的能力和经济基础。

第七条 申请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必须有前置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前置学历的成绩单;申请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不作要求。

第八条 符合以下语言水平要求:

(一)申请中文授课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需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及以上证书或持相关满足学校条件要求的证明。

(二)申请英语授课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雅思(5.5分或以上)或托福(IBT61分或PBT500分及以上);

2.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

3.高中课程授课语言为英语;

4.经梧州学院认可的英语水平。

(三)申请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不作要求。

第九条 学历生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入学申请表;

(二)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合法护照;

(三)最高学历证明、成绩单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济担保证明。

第十条 非学历生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入学申请表;

(二)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合法护照;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自费生申请及录取程序:

(一)自费来华学习国际学生须进入学校国际交流处网站的“国际学生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

(二)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送全国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JW201);

(三)国际交流处将JW202/JW201表与留学生信息报学校领导审批录取;

(四)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申请及录取程序:

(一)申请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到学校国际交流处网站的“国际学生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经费来源选择“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

(二)国际交流处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网站进行初审,筛选出合格人员名单报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三)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初步录取名单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国际交流处将拟录取学生信息报送全国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录取。

第五章 录取通知和签证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处向已录取的国际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JW202/JW201表)。

第十四条 已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JW202/JW201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学习签证。

第十五条 已录取的国际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所有入学申请材料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按照校际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还须遵守校际交流协议的有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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