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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梧院国教〔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9-06 浏览量:


为规范我校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区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工作的通知》(桂财行〔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的暂行规定》(桂人发〔200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外事办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27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外事委办公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26年自治区厅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总体原则的通知》(桂委外办〔202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学校所有公务短期出访、学术交流、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执行本办法期间,如遇上级机关发布新的管理办法,则按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本办法中不适用的条款将自动终止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是学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培训和出国(境)考核工作;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证件、签证、签注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上交工作;

(七)负责与上级外事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备事宜,按规定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履行备案程序。

第六条 国际交流处按规定公示因公出国(境)人员及事项,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监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核销。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八条 出访审批制度。因公出访采取组团申报、二级学院/部门提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的制度。

第九条 财务审核制度。计划财务处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费用进行核销,严禁超标准核销。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协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先行审核国际旅行线路和国际机票信息,严禁超时、绕行、未经批准购买高于标准的舱位。

第十条 团长负责制。学校组团需确定团长,由团长全程负责在国(境)外的公务出访或国(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纪律执行及考核工作。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要服从组团单位团长的指挥与安排,有临时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我校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及时沟通。

第十一条 回国(入境)报告制度:

(一)出访团组回国(入境)后,应分别在3天和21天内将因公证照和出访报告交到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

(二)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应分别在出访团组回国(入境)后5天和30天内将团组证照和出访任务完成情况与出访报告上交上级有关部门。

(三)出访团组回国(入境)后,由团长及时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通报出访实际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出访时外方赠送学校的纪念品、资料等,回国后交至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登记造册后分类保管,集体礼品或贵重纪念品交由学校档案室保管;其余宣传及纪念用品,由国际交流处统筹用于表彰奖励勤工俭学学生

第四章 组团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根据实际公务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

(一)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及人员安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重复性考察出访。

(二)禁止一切以公务为名的各种公款旅游和娱乐活动。实质性公务活动须占在外全部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最高限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在学校计划总量中调剂。

(二)校级干部的出国(境)访问次数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双跨团组出访,计入本人和学校出访批次)。教师申请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按工作需要执行。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公务出访。

(三)同一单位正副职、主要负责人不得安排同期、同团出访。

(四)一次出访一般只安排1国,不超过2国(含经停国家,不出机场除外)。

(五)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7天(含全部抵离境时间)。其中,出访1国3-4天以内,出访周边2国4-5天以内。赴欧洲、西亚北非以及大洋洲2国5-6天以内;赴北美、南美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2国6-7天以内。

(六)人员安排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携带配偶及子女及无关随行人员。

第十四条 组团不得接收中介机构出具的邀请,严禁组织团外团、拆分团。严禁安排人员打前站,在国(境)外拼团。

第十五条 组团应避免在访问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时期前往访问。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一)出访材料要求

1.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提供邀请方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它办理签证所需的文件。

2.参加跨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

3.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应提交拟发表的论文、报告(或摘要)(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二)校内审批

1.学校组团的,由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根据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制定具体团组出访方案。

2.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的,须依据课题项目及经费来源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

3.经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团组/个人将在校园网内进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学校监察室出具公示结果。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学校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根据公示结果,拟出因公出国(境)报批文件,呈学校领导签发,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

2.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国交处(港澳台事务办)通知出国(境)人员办理相关的出国(境)手续。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学校对外形象。

第十八条 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随意改变线路,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九条 出国(境)执行公务期间,须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收授礼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团组成员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二十条 厉行节俭,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一)不得乘坐包机,住宿不安排豪华套房;

(二)不得用公款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与酒水;

(三)参加签约仪式等特殊活动不片面追求规模和排场。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

(二)不得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活动,或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学校的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学校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未按期上交证照或总结报告工作的,且经催办仍不完成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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